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告 盧清雲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黃振城 律師被告 盧金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伍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計算式:975,075+6,897,650+1,650,000=9,522,725,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聲明一:返還附表一之帳戶金額975,075元。
聲明二:塗銷附表二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原告所
有(計算式:103年土地公告現值x面積x權利範圍)㈠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700x2,430x1/4=4,070,250元㈡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700x912x1/4=1,527,600元㈢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700x776x1/4=1,299,800元㈣合計:4,070,250+1,527,600+1,299,800=6,897,650元聲明三:返還所有權狀正本,屬財產權訴訟,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0,000元定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