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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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蘇子豪 被告 黃泰榮 上列被告黃泰榮因詐欺案件,經原告蘇子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郭韶旻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29 號(110.03.2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209 號裁定(110.09.02)【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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