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調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調字第228號聲請人即原告靈玄宮宮主 黃美惠
林桂瑩 相對人即被告 易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亦有明定。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祭改超渡法事之費用新臺幣48萬4,800元,故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然查被告之戶籍係設在「臺北市○○區○○○路○○○巷○○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