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270號聲請人 王秀英 (即 王鍾菊仔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記載分配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