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泠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林泠孜前於民國110年06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6,722元,及自民國111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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