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0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0921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潘志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已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影本,並具體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不在「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之適用範圍,又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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