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0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乙○○起訴請求與被告甲○○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並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裁定正本,惟原告逾期仍未繳納,故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