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
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得聲請法院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僅限於捐助人、董事(長)、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至於財團法人本身或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無聲請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補充變更,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民事聲請(財團變更捐助章程或組織)狀,其聲請人欄載明「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顯係以該財團法人為聲請人,且狀末具狀人欄僅有「 鐘羽 倢」之簽名,及「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之印文,而依卷附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鐘羽倢」並非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董事長,復無證據足認「鐘羽倢」與該財團法人之章程變更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並非由聲請權人所提出,於法未合,礙難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