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上訴人 范永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欽文 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