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 律師
陳琪苗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