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Q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