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28號

原告 裴超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區檢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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