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 黃成義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阮玉婷
張馥薇 被告 李明清
黃章賢 李麗珍 李慧珍 黃余巡 黃金龍 黃靜瑩 黃倩玉 黃白蘭 黃瑛瑜 黃季蘭 黃明德 黃艷敏 陳林春 桂 陳主煌 陳采宜 陳秀青 陳陽洲 陳秋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河洲 被告 陳美珠
陳龍凱 陳秋萍 陳振宗 吳 陳月英 陳月敏 陳碧錦 陳碧真 彭和忠 彭雅慧 彭美鈴 黃哲彥 蕭 黃靜香 廖 黃勝桂 徐 黃春香 黃秋香 陳林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黃宗運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陳主煌、陳秋榮、陳碧錦、陳林春桂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被繼承人黃宗運之繼承人【黃宗運於31年10月9日死亡,兩造之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黃宗運原與他人共同桃園縣中壢市○○段○○○○○號、1321地號、1322地號、1353地號土地,經部分共有人 黃哲煒 以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以應有部分超過3分之2而處分上開共有土地,並將應由黃宗運取得之價金新臺幣(下同)843,703元(1353地號部分)、838,597元(1285地號、1321地號、1322地號土地部分)提存於鈞院提存所(102年度存字第673號、第674號)。兩造繼承黃宗運就上開土地之所有權後,並未辦理遺產分割,而上開價金係屬黃宗運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惟尚未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完畢,且就上揭遺產並無不予分割之協議,亦無其他不得分割之法定原因,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2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陳主煌、陳秋榮、陳碧錦、陳林春桂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至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兩造為黃宗運之繼承人【黃宗運於31年10月9日死亡,兩造之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黃宗運前為桃園縣中壢市○○段○○○○○號、1321地號、1322地號、135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別為960分之120),嗣部分共有人黃哲煒以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以應有部分超過3分之2而處分上開共有土地,並將應由黃宗運取得之價金843,703元(1353地號部分)、838,597元(1285地號、1321地號、1322地號土地部分)提存於本院提存所(102年度存字第673號、第674號);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陳主煌、陳秋榮、陳碧錦、陳林春桂到庭所不爭執,復有卷附兩造之戶籍謄本、黃宗運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各
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7
3號、第674號提存卷宗(含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查閱無訛,故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再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亦有明文。再查,本件兩造為被繼承人黃宗運之繼承人,且依上開規定,兩造各有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所示,而兩造依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取得上開土地之所有權,嗣上開土地經處分後,兩造依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所得之價金843,703元、838,597元,即為兩造依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之遺產,自屬明確。又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復未曾協議分割方法,此為兩造亦不爭執,是繼承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分割系爭遺產,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求分割共有物之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至於分割之方法,則由法院依職權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此觀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判例之意旨即明。再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則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裁判意旨自明。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09號裁判意旨亦可參照。又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係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就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673號、第674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價金,以原物分割之方式進行金錢分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原告上開主張之分割方案,並不損及任何繼承人之利益,又較單純、公允,洵屬可採。綜上,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從而,原告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各別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始屬妥當。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哲銘附表:
┌───────────────────────────────────┬────────────┬────────────┐│被繼承人黃宗運之遺產│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73號│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74號││├────────────┼────────────┤││新臺幣843,773元│新臺幣838,597元│├──────────────────────┬────────────┼────────────┼────────────┤│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原告誤載之應繼分比例│應分配之金額│應分配之金額│├──┬─────────┬─────────┼────────────┼────────────┼────────────┤│原告│黃成義│16分之1│128分之1│52,736元│52,412元│├──┼─────────┼─────────┼────────────┼────────────┼────────────┤│被告│李明清│64分之1│512分之1│13,184元│13,103元││├─────────┼─────────┼────────────┼────────────┼────────────┤││黃章賢│64分之1│512分之1│13,184元│13,103元││├─────────┼─────────┼────────────┼────────────┼────────────┤││李麗珍│64分之1│512分之1│13,184元│13,103元││├─────────┼─────────┼────────────┼────────────┼────────────┤││李慧珍│64分之1│512分之1│13,184元│13,103元││├─────────┼─────────┼────────────┼────────────┼────────────┤││黃余巡│56分之1│448分之1│15,068元│14,975元││├─────────┼─────────┼────────────┼────────────┼────────────┤││黃金龍│56分之1│448分之1│15,067元│14,975元││├─────────┼─────────┼────────────┼────────────┼────────────┤││黃靜瑩│56分之1│448分之1│15,067元│14,975元││├─────────┼─────────┼────────────┼────────────┼────────────┤││黃倩玉│56分之1│448分之1│15,067元│14,975元││├─────────┼─────────┼────────────┼────────────┼────────────┤││黃白蘭│56分之1│448分之1│15,067元│14,975元││├─────────┼─────────┼────────────┼────────────┼────────────┤││黃瑛瑜│56分之1│448分之1│15,067元│14,975元││├─────────┼─────────┼────────────┼────────────┼────────────┤││黃季蘭│56分之1│448分之1│15,067元│14,975元││├─────────┼─────────┼────────────┼────────────┼────────────┤││黃明德│16分之1│128分之1│52,736元│52,412元││├─────────┼─────────┼────────────┼────────────┼────────────┤││黃艷敏│16分之1│128分之1│52,736元│52,412元││├─────────┼─────────┼────────────┼────────────┼────────────┤││陳主煌│320分之1│2560分之1│2,637元│2,621元││├─────────┼─────────┼────────────┼────────────┼────────────┤││陳采宜│320分之1│2560分之1│2,637元│2,621元││├─────────┼─────────┼────────────┼────────────┼────────────┤││陳秀青│320分之1│2560分之1│2,637元│2,621元││├─────────┼─────────┼────────────┼────────────┼────────────┤││陳林春桂│320分之1│2560分之1│2,637元│2,621元││├─────────┼─────────┼────────────┼────────────┼────────────┤││陳陽洲│80分之1│640分之1│10,547元│10,482元││├─────────┼─────────┼────────────┼────────────┼────────────┤││陳秋榮│80分之1│640分之1│10,547元│10,482元││├─────────┼─────────┼────────────┼────────────┼────────────┤││陳美珠│240分之1│1920分之1│3,516元│3,494元││├─────────┼─────────┼────────────┼────────────┼────────────┤││陳龍凱│240分之1│1920分之1│3,516元│3,494元││├─────────┼─────────┼────────────┼────────────┼────────────┤││陳秋萍│240分之1│1920分之1│3,516元│3,494元││├─────────┼─────────┼────────────┼────────────┼────────────┤││陳振宗│80分之1│640分之1│10,547元│10,482元││├─────────┼─────────┼────────────┼────────────┼────────────┤││吳陳月英│80分之1│640分之1│10,547元│10,482元││├─────────┼─────────┼────────────┼────────────┼────────────┤││陳月敏│80分之1│640分之1│10,547元│10,482元││├─────────┼─────────┼────────────┼────────────┼────────────┤││陳碧錦│80分之1│640分之1│10,547元│10,482元││├─────────┼─────────┼────────────┼────────────┼────────────┤││陳碧真│80分之1│640分之1│10,547元│10,482元││├─────────┼─────────┼────────────┼────────────┼────────────┤││彭和忠│240分之1│1920分之1│3,516元│3,494元││├─────────┼─────────┼────────────┼────────────┼────────────┤││彭雅慧│240分之1│1920分之1│3,516元│3,494元││├─────────┼─────────┼────────────┼────────────┼────────────┤││彭美鈴│240分之1│1920分之1│3,516元│3,494元││├─────────┼─────────┼────────────┼────────────┼────────────┤││黃哲彥│10分之1│80分之1│84,378元│83,860元││├─────────┼─────────┼────────────┼────────────┼────────────┤││ 蕭黃靜香 │10分之1│80分之1│84,377元│83,861元││├─────────┼─────────┼────────────┼────────────┼────────────┤││ 廖黃勝桂 │10分之1│80分之1│84,377元│83,861元││├─────────┼─────────┼────────────┼────────────┼────────────┤││ 徐黃春香 │10分之1│80分之1│84,377元│83,860元││├─────────┼─────────┼────────────┼────────────┼────────────┤││黃秋香│10分之1│80分之1│84,377元│83,860元│├──┴─────────┴─────────┼────────────┼────────────┼────────────┤│備註│原告於起訴狀附表二將兩造│兩造依上開應繼分比例、四│兩造依上開應繼分比例、四│││之應繼分誤加乘黃宗運就上│捨五入計算結果,尚餘2元│捨五入計算結果,尚餘2元│││開土地之應有部分960分之│不足分配,爰依兩造輩分最│不足分配,爰依兩造輩分次│││120,惟兩造係依其應繼分│長者之被告黃余巡、黃哲彥│長者之被告蕭黃靜香、廖黃│││比例分配黃宗運應分配之價│各分得1元,併此敘明。│勝桂各分得1元,併此敘明│││金,核與其應有部分無涉,││。│││直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兩造應│││││分配之金額,乃係按下開附│││││表一(即左欄)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是原告上開記│││││載應屬誤載,併此敘明。│││└──────────────────────┴────────────┴────────────┴────────────┘附表一:被繼承人黃宗運之繼承系統表┌──────┬──────┬───────────────────────────────────┐│長子: 黃標欽 │長子: 黃哲慎 │養子:黃成義(應繼分:16分之1)││(44年2月6│(92年8月16├──────┬────────────────────────────┤│日死亡)│日死亡)│養女: 黃鳳嬌 │長子:李明清(應繼分:64分之1)││││(85年8月2├────────────────────────────┤│配偶: 黃馮輝 │配偶: 黃余緣 │日死亡)│次子:黃章賢(應繼分:64分之1)││妹(26年4月│妹(已死亡,│├────────────────────────────┤│12日死亡,無│無繼承權)│配偶: 李昌熾 │長女:李麗珍(應繼分:64分之1)││繼承權)││(無繼承權)├────────────────────────────┤││││次女:李慧珍(應繼分:64分之1)│││├──────┴────────────────────────────┤│││養女: 彭余 長妹(業經終止收養關係)││├──────┼───────────────────────────────────┤││次子: 黃哲泉 │長子:黃金龍(應繼分:56分之1)│││(78年6月19├───────────────────────────────────┤││日死亡)│長女:黃靜瑩(應繼分:56分之1)│││├───────────────────────────────────┤││配偶:黃余巡│次女:黃倩玉(應繼分:56分之1)│││(有繼承權,├───────────────────────────────────┤││應繼分:56│三女:黃白蘭(應繼分:56分之1)│││分之1)├───────────────────────────────────┤│││四女:黃瑛瑜(應繼分:56分之1)│││├───────────────────────────────────┤│││五女:黃季蘭(應繼分:56分之1)││├──────┼───────────────────────────────────┤││三子: 黃哲燥 │長子:黃明德(應繼分:16分之1)│││(48年12月28││││日死亡)││││├───────────────────────────────────┤││配偶: 高阿現 │長女:黃艷敏(應繼分:16分之1)│││(離婚,無繼││││承權)│││├──────┴───────────────────────────────────┤││四子: 黃哲營 (已出養,無繼承權)││├──────┬───────────────────────────────────┤││長女:陳黃四│長子: 陳江河 (已死亡,無繼承權)│││妹(92年12月├──────┬────────────────────────────┤││27日死亡)│次子: 陳萬吉 │長子:陳主煌(應繼分:320分之1)││││(94年3月17├────────────────────────────┤││配偶: 陳金塗 │日死亡)│長女:陳采宜(應繼分:320分之1)│││(已死亡)│├────────────────────────────┤│││配偶:陳林春│次女:陳秀青(應繼分:320分之1)││││桂(有繼承權│││││,應繼分:32│││││0分之1)││││├──────┴────────────────────────────┤│││三子:陳陽洲(應繼分:80分之1)│││├───────────────────────────────────┤│││四子:陳秋榮(應繼分:80分之1)│││├──────┬────────────────────────────┤│││五子: 陳振陽 │長子:陳龍凱(應繼分:240分之1)││││(99年7月3│││││日死亡)│││││├────────────────────────────┤│││配偶:陳美珠│長女:陳秋萍(應繼分:240分之1)││││桂(有繼承權│││││,應繼分:24│││││0分之1)││││├──────┴────────────────────────────┤│││六子:陳振宗(應繼分:80分之1)│││├───────────────────────────────────┤│││長女:吳陳月英(應繼分:80分之1)│││├───────────────────────────────────┤│││次女:陳月敏(應繼分:80分之1)│││├───────────────────────────────────┤│││三女:陳碧錦(應繼分:80分之1)│││├───────────────────────────────────┤│││四女:陳碧真(應繼分:80分之1)│││├──────┬────────────────────────────┤│││養女: 彭陳月 │長子:彭和忠(應繼分:240分之1)││││裡(死亡)├────────────────────────────┤││││長女:彭雅慧(應繼分:240分之1)││││配偶: 彭錦銘 ├────────────────────────────┤│││桂(死亡)│次女:彭美鈴(應繼分:240分之1)│├──────┴──────┴──────┴────────────────────────────┤│次子: 黃標孟 (21年1月21日婚姻除戶無繼承權)│├──────┬──────────────────────────────────────────┤│三子: 黃標信 │長子:黃哲彥(應繼分:10分之1)││(97年3月2├──────────────────────────────────────────┤│日死亡)│長女:蕭黃靜香(應繼分:10分之1)││├──────────────────────────────────────────┤│配偶: 黃莊秀 │次女:廖黃勝桂(應繼分:10分之1)││妹(95年2月├──────────────────────────────────────────┤│23日死亡)│三女:徐黃春香(應繼分:10分之1)││├──────────────────────────────────────────┤││四女:黃秋香(應繼分: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