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元鴻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4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