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文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318、21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文瑞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12時10分,在臺南市○○區○○0號速邁樂加油站,向 周俊利 收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後,方文瑞出2000元,至臺南市官田區某處,向年籍不詳之「豐仔」購買4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方文瑞再於同日12時許,在臺南市西港區、麻豆區交界之謝厝寮橋下,將價值2000元之海洛因1小包交付與周俊利,以此方式幫助周俊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方文瑞業於110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品謙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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