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不含公然侮辱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引用之證據均詳附件理由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恐嚇危害於安全罪(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七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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