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巧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7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于捷書記官黃鏽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江巧雲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江巧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與其男友 陳昭運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偵字第2642號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渠等共同出資,由江巧雲於民國106年5月20日下午5、6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華倫汽車旅館」內,以新臺幣2萬2,0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蔡欣妤 」之成年女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純質淨重逾20公克)而共同非法持有之。嗣為警於106年5月21日上午7時50分許,在彰化號2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27.973公克,純質淨重共計23.6804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200232號鑑驗書在卷可查,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27.│5包│││973公克,純質淨重共計23.6804公││││克)││├──┼───────────────┼───┤│2│電子磅秤│1台│├──┼───────────────┼───┤│3│分裝袋│1批│├──┼───────────────┼───┤│4│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5│K盤(含殘渣)│1個│├──┼───────────────┼───┤│6│刮卡│1張│├──┼───────────────┼───┤│7│K他命殘渣袋│1個│├──┼───────────────┼───┤│8│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9│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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