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聲字第26號聲請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固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惟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亦明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者,僅限於「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或錄影內容」,並不及於其他。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許可交付者,係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案件之調解程序錄音,經核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是以本件聲請與前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