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07號原告 董語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玉娥 即高雄市私立真愛龍之堡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