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6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劉育琳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6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劉育琳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