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35號聲請人 江火樹 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臺北縣汐止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98年消債清字第71號卷宗查明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