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甲○○原名 劉連金 .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陳添喜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