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筱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裕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許裕泰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許裕泰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因聲請人所附之郵政回執係聲請人為其代收,而非相對人本人或有收受權人簽收,故有補正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