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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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4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7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劉名峰 債務人 董琴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圓環郵局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育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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