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41號
原告 張家銘
被告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曉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41號
原告 張家銘
被告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