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561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廖偉霖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ANALYNJOLONGBAYANARPON

           住新竹縣○○鄉○○街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ANALYNJOLONGBAYANARPON所有之薪資債權,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龜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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