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AFEBRIAGUSTINA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聲沒字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貳點壹柒陸捌公克,含包裝上開毒品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參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IAFEBRIAGUSTINA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108年度偵字第36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共計毛重2.1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LIAFEBRIAGUSTINA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聲請人於108年7月22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
108年度偵字第36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本件查獲被告持有之透明結晶3包,經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含袋2.1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2公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為憑,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2.1768公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3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032公克,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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