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告 李奕賢

被告 蔡鎮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睿軒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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