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581號聲請人 陳金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本票原本二張。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