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邱仲懋 被告 許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被告占有臺東縣○○鎮○○段○○○○號土地面積約300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元×占有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