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 楊舜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楊舜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