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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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5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如信件遭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且須可看出退回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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