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原告 簡佑蓉
訴訟代理人 王鈞鴻
被告 矯鴻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俊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原告 簡佑蓉
訴訟代理人 王鈞鴻
被告 矯鴻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