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原告 簡佑蓉

訴訟代理人 王鈞鴻

被告 矯鴻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俊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