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德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人 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人豪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97年12月17日起之戶籍即設於高雄市大寮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址,亦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