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周冠君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告 方彥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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