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 葉志鴻 被上訴人名虹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若榆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改列為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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