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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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務人 劉永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156,039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本院通知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解約金新臺幣197,652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永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3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1人,卷附本院113年5月3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3年10月17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財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參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備註之函文,各有如附表財產價值之解約金約。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1、2、4、5之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156,039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另陳報附表編號3之保單因無法提出現金代替換價,願解除保單分配予債權人,經本院以通知第三人解約為處分方法,將解約金197,652元分配債權人。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財產價值
備註
1
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N0000000
之保單解約金
2,832元
(新臺幣/元)
1.前開解約金以113年9月10日辦理終止契約計算(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4日凱壽理字第1132014472號函)。
2.保單名稱: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
2
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N0000000
之保單解約金
5,579元
(新臺幣/元)
1.同上1。
2.保單名稱:中國人壽全民小額終身壽險。
3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解約金
6,151.44元
(美金/元,
第三人解約後檢送本院共計197,652元)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466號函。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美富多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4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解約金
40,040元
(新臺幣/元)
1.解約金以113年9月11日辦理終止契約計算(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466號函)。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頌愛心小額終身壽險。
5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AGH0000000之解約金
107,588元
(新臺幣/元)
1.同上1。
2.主契約名稱: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