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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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09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對人 尤仕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寄送債權讓與通知書,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件信封、存證信函、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件、債權讓與聲明書2份(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最新基本資料所示,特殊記事記載相對人遷出國外,又本院函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相對人之出境資料及國外詳址,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顯示無法查悉相對人之國外居所,及查無相對人入境資料未,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08年11月21日移署資字第1080130988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08年11月22日領一字第1085138983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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