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邦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邦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錢邦儀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至2已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6日110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997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997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3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48號110年度簡字第948號110年度簡字第1833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26日110年04月26日110年0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48號110年度簡字第948號110年度簡字第1833號確定日期110年06月04日110年06月04日110年09月22日備註編號1至2已於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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