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8號聲請人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90,000元(保含承租戶財損新臺幣77,690元及屋頂漏水粉刷含這段時間奔波及精神耗損)?或新臺幣167,690元(90,000元+77,690元)?若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690元,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民國107年10月23日陳報狀之陳報事項②、④均提到承租戶,則因鄰居修繕房屋致雨水積水回流受有財損為何人?若本件受有財損之人非聲請人而係承租戶,則聲請人請求財損及非財產上損害之依據各為何?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