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54號聲請人 楊鈞哲 相對人 林碧霞 相對人 林尉翔 相對人 楊瑛玉 相對人 林佳 蓉相對人 林佳慧 相對人林 欽賢 相對人 林芸勗 相對人 林朝欽 相對人 林木松 相對人 莊俊毅 相對人 莊佩 芳相對人 莊佩卿 相對人莊 佩玉 相對人 林吳芽 相對人 梁進回 相對人 梁紘瑞 相對人 林呈穎 相對人 梁怡 鈞相對人 林鳳珠 相對人林 秀芹 相對人 楊嘉男 相對人 楊文龍 相對人 蔡楊逢 相對人 陳楊 聯珠 相對人 黃楊花理 相對人 楊文賓 相對人 楊進 興相對人 吳楊牡丹 相對人 楊清連 相對人吳 楊瑞 相對人 盧秋蘭 相對人 楊瑞花 相對人 楊淑花 相對人余 景登 律師(即楊 禮謙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洪志強 相對人 洪志恒 相對人 洪志憲 相對人 楊晃彰 相對人 賈至 達(即賈 楊玉霞 繼承人)相對人 賈至明 (即 賈楊玉霞 繼承人)相對人 賈至芳 (即賈楊玉霞繼承人)相對人高 石城 (即高 楊金鳳 繼承人)相對人 高添丁 (即 高楊金鳳 繼承人)相對人 高永富 (即高楊金鳳繼承人)相對人 高美春 (即高楊金鳳繼承人)相對人 高金貴 (即高楊金鳳繼承人)相對人 高玉 霞(即高楊金鳳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員簡字第4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裁判費│1,770│楊鈞哲│107年3月8日││││││├─────┼─────────┼──────┼────────┤│勘查費│1,825│同上│107年5月11日│││││││││││├─────┼─────────┼──────┼────────┤│鑑價費│45,000│同上│108年6月6日│││││││││││├─────┼─────────┼──────┼────────┤│謄本費│1,155│同上│108年11月183日│││││││││││├─────┼─────────┼──────┼────────┤│謄本費│15│同上│108年11月18日││││││├─────┴─────────┴──────┴────────┤│合計:49,765元。│││└───────────────────────────────┘附表: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應負擔之訴訟│應給付聲請人│備註││││比例│費用額│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林碧霞、楊瑛玉│連帶負擔1/3│16,588│16,588│ 楊劉栓 之繼承│││、林尉翔、林佳││││人│││蓉、林佳慧、林│││││││欽賢、林芸勗、│││││││林朝欽、林木松│││││││、莊俊毅、莊佩│││││││芳、莊佩卿、莊│││││││佩玉、林吳芽、│││││││梁進回、梁紘瑞│││││││、林呈穎、梁怡│││││││鈞、林鳳珠、林│││││││秀芹│││││├──┼───────┼──────┼───────┼───────┼──────┤│2│楊嘉男、楊文龍│連帶負擔1/3│16,588│16,588│ 楊火生 之繼承│││、蔡楊逢、陳楊││││人│││聯珠、黃楊花理│││││││、楊文賓、楊進│││││││興、吳楊牡丹、│││││││楊清連、 吳楊瑞 │││││││、盧秋蘭、楊瑞│││││││花、楊淑花、余│││││││景登律師(即楊│││││││禮謙之遺產管理│││││││人)、洪志強、│││││││洪志恒、洪志憲│││││││、 賈至達 、賈至│││││││明、賈至芳、高│││││││石城、高添丁、│││││││高永富、高美春│││││││、高金貴、高玉│││││││霞│││││├──┼───────┼──────┼───────┼───────┼──────┤│3│楊鈞哲│1/6│8,294│----││├──┼───────┼──────┼───────┼───────┼──────┤│4│楊晃彰│1/6│8,294│8,294││└──┴───────┴──────┴───────┴───────┴──────┘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49,765元,乘以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