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博士 鴨畜產 品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玲 債務人 林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24日邀李明
玲、 林政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2年2月26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9,992,945元整及自102年2月2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博士鴨畜產│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99858│品實業有限│2月26日起││八八│││8元│公司、林政│││││││德、李明玲││││├──┼───┼─────┼──────┼──────┼───────┤│02│新臺幣│博士鴨畜產│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99435│品實業有限│2月26日起││八八│││7元│公司、林政│││││││德、李明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博士鴨畜產│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9858│品實業有限│3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公司、林政│││百分之十,逾期││││德、李明玲│││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新臺幣│博士鴨畜產│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9435│品實業有限│3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公司、林政│││百分之十,逾期││││德、李明玲│││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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