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致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遲延利息。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月14日止累計739,732元未給付,(其中305,380元為本金,434,352元為利息,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2年1月14日止累計208,811元未給付,其中85,802元為消費款;119,4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05,380元│102年1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85,802元│102年1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