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3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何峻儀

相對人

即被告 沈易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8月9日遭不詳姓名之人詐騙匯款新臺幣50,000元至被告台新銀行金融帳戶,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起訴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即戶籍地在基隆市,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個人資料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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