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原告 翁鈺堂

被告 馬志正 (原名: 馬淮鈞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

法官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宜潔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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