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志昇

選任辯護人謝殷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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