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當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