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