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8025號、108年度偵字第1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士原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士原原應注意輸入含西藥「pentylnitrite」、「isopro
pylnitrite」、「AMYLNITRITE」、「PROPYLNITRITE」(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後2項成分,應予補充)成份(下稱上開西藥成分),屬亞硝酸酯類而作為促進人體性快感使用之物品為列管藥品,應先申請核准,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經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核准,而於民國107年6月19日不久前之某日,透過網路向位於奧地利維也納之「Skyline」公司,以總價903歐元之代價,購買含上開西藥成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共903瓶,再由「Skyline」公司分二次以航空託運抵桃園國際機場,黃士原並委託不知情之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
7年6月19日、同年月25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2批(進口報單編號CF//07/550/NY437號、CF//07/550/PT084號),以此方式輸入上開禁藥。惟因入關時經海關查驗,發現包裹內裝有可疑藥品,經送衛福部判定後,乃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士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報單(編號:CF//07/550/NY437號、CF//07/550/PT084號)、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各2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物品清單、聯邦航空貨運單、勘驗筆錄及維基百科查詢各1份、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
7月25日FDA研字第1078001314號函及所附案內函詢事項說明、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7月27日FDA研字第1078001359號函及所附案內查驗到貨物疑似為亞硝酸酯類吸入興奮劑說明表各1份、貨物照片附卷可稽,以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又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之一,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上開西藥成分(亞硝酸酯類),該品倘用於人體,則應以藥品列管,若未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向衛福部申請進口同意文件,而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此情,亦有上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回函可參。被告自承該藥品係用於人體(情慾芳香劑),又未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向衛福部申請進口同意文件,是以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自屬上述之禁藥。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3款所列之藥品」、「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本法第22條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第6條、第22條第1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關於偽藥及禁藥之定義,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22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列為偽藥;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在國外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而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用於人體,而屬衛福部列管之藥品,且係被告自奧地利購入,並自奧地利輸入,復無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字號,堪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誤。又按藥事法上所稱之「輸入」與懲治走私條例之「進口」同義,一經進入國境其犯罪即屬完成(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797號、96年度台上第5757號判決參照),被告輸入之禁藥雖在入關時經海關查獲,然既已進入國境,即已完成輸入行為,縱使在輸入後遭查獲,仍對本案輸入禁藥行為已達既遂階段此事不生影響。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其同次向「Skyline公司」購買後,因包裹重量關係而依附表一、二所示包裝後分批寄送入境,然既均為被告同次向該公司購買後輸入,應認係一整體之輸入行為,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輸入禁藥之類型(含上開西藥成份)、數量(合計903瓶)及期間(107年6月間),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其年齡、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五、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依卷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記載目前「暫扣候處」等語(其中附表一部分經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辦時,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檢管字第2761號保管),足見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沒入或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而上開物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雖非違禁物,然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產品名稱│數量(瓶)│├──┼─────────────────┼──────┤│1│GOLDEXTRASTRONG│24│├──┼─────────────────┼──────┤│2│SQUIRTXTRASTRONG│20│├──┼─────────────────┼──────┤│3│HIGHRISE│24│├──┼─────────────────┼──────┤│4│BULLSUPERCHARGE│20│├──┼─────────────────┼──────┤│5│NITROSUPRA│24│├──┼─────────────────┼──────┤│6│BLUEBOY│24│├──┼─────────────────┼──────┤│7│FLAGROOMODORISER│25│├──┼─────────────────┼──────┤│8│CRAZYROOMODORISER│25│├──┼─────────────────┼──────┤│9│FETISH│12│├──┼─────────────────┼──────┤│10│EXPLOSIVE│18│├──┼─────────────────┼──────┤│11│JUNGLEJUICEULTRASTRONG│18│├──┼─────────────────┼──────┤│12│SUPERRUSH│18│├──┼─────────────────┼──────┤│13│FISTFUCKULTRASTRONG│18│├──┼─────────────────┼──────┤│14│RAM│36│├──┼─────────────────┼──────┤│15│COCOROOMODORISER│25│├──┼─────────────────┼──────┤│16│FISTROOMODORISER│20│├──┼─────────────────┼──────┤│17│KINGORIGINAL│20│├──┼─────────────────┼──────┤│18│SPUNKPOWERPROGYL│20│├──┼─────────────────┼──────┤│19│ICEMINTFLAVOR│20│├──┼─────────────────┼──────┤│20│RUSH│20│├──┼─────────────────┼──────┤│21│SUPERRUSHBLACKLABEL│20│├──┼─────────────────┼──────┤│22│ORIGINAL│20│└──┴─────────────────┴──────┘附表二:
┌──┬─────────────────┬──────┐│編號│產品名稱│數量(瓶)│├──┼─────────────────┼──────┤│1│IRONFIST│18│├──┼─────────────────┼──────┤│2│POCKETRUSH│18│├──┼─────────────────┼──────┤│3│THEREALAMSTERDAM│12│├──┼─────────────────┼──────┤│4│ROCHEFORT│12│├──┼─────────────────┼──────┤│5│ICEMINTFLAVOR│20│├──┼─────────────────┼──────┤│6│JUNGLEJUICEPLATIUM│20│├──┼─────────────────┼──────┤│7│BLUEBOY│40│├──┼─────────────────┼──────┤│8│RUSHULTRASTRONG│20│├──┼─────────────────┼──────┤│9│ElixPentyl│20│├──┼─────────────────┼──────┤│10│AMSTERDAMPOPPERS│20│├──┼─────────────────┼──────┤│11│SPUNKPOWERPROPYL│20│├──┼─────────────────┼──────┤│12│EXPLOSIVE│18│├──┼─────────────────┼──────┤│13│FISTFUCKULTRASTRONG│18│├──┼─────────────────┼──────┤│14│RUSHULTRASTRONG│18│├──┼─────────────────┼──────┤│15│RUSH(9ml)│36│├──┼─────────────────┼──────┤│16│BDSMULTRA│18│├──┼─────────────────┼──────┤│17│HIGHRISE│24│├──┼─────────────────┼──────┤│18│MANSCENT│40│├──┼─────────────────┼──────┤│19│RUSH(24ml)│20│├──┼─────────────────┼──────┤│20│IRONHORSE│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