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 張政雄 代理人 張凱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06年8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張數│股數(股)│├──┼────────────┼───────┼──┼─────┤│1│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4124-4│1│150│├──┼────────────┼───────┼──┼─────┤│2│同上│90-NX-13151-9│1│131│└──┴────────────┴───────┴──┴─────┘

更多裁判書